“株式会社西巴克斯(以下称本社)作为组织为了确保个人信息数据妥善处理,制定本个人信息保护方针。
西巴克斯集团个人信息保护方针
1. 基本原则
本集团遵守本方针及各国国内法・规则,妥善处理个人信息。
2. 个人信息的收集
本集团采用合法公正的手段在必要的范围内收集入手个人信息。
3. 个人信息的使用
本集团仅在通知本人或者公开目的达成的情况下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本集团保有的个人信息。
4.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本集团在非本人预先同意,并且法令允许的情况下,不会向本集团委托方和关联业务的承接方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另外,本集团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时,本集团有义务进行同样的妥善管理。
5. 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
本集团对个人信息会进行安全且适当的管理,为了防范个人信息的不当连接、纷失、破坏、篡改及泄漏等情况于未然,在采取必要的防备措施同时,万一发生事故的时候
会迅速实施相应的对策。
6. 有关个人信息的公开等请求
本集团关于保有的个人信息,在本人提出开示、订正、使用停止等请求的情况下,遵守法令诚实对应。
关于个人信息的处理
1. 个人信息使用目的
(1) 关于客户的个人信息
A 为了遂行和本社规章所定的事业目的有关的业务,其合同的的缔结・履行、相关法令的对应及其他关联事项等。
B 为了提供与该事业有关的营业信息
C 为了针对该事业有关的顾客动向进行调查・分析等
D 为了应对各自咨询、资料请求等
(2) 关于入职应聘者的个人信息
A 为了给入职应聘者提供录用信息及选考的联系
B 为了遂行和录用有关的业务
2. 个人信息的提供
本集团除了以下情况外,不会向第三方开示・提供个人信息
A 本人同意信息公开和提供给第三方并共同使用的情况下
B 遵守法令的情况下
C 由于合并等其他事由造成事业承继,承继前使用目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况下
D 由于保护生命、身体、财产的场合下,本人同意取得困难的情况下
E 有必要提高公共卫生或者为了推进儿童健康成长的情况下
F 国家机关或者地方公共团体或者其委托方法在协助法令规定的业务中,在本人的同意下该业务的遂行有障碍的情况下
3. 关于公开・订正等・停止使用的对应
本集团针对使用的个人信息,希望自身的信息公开、内容的部分订正・追加・删除、使用停止・删除的场合,需要确认提出方是本人的基础上,在合理的期间及范围进行
回答。但是,以下情况会非开示。决定非开示的场合,会附上理由进行通知。
(1)开示
A 保有的个人信息无法确认是否是本人的情况下
B 由代理人申请,但无法确认代理权的情况下
C 书面申请有不完备的情况下
D 没有保有提出申请的对象其个人信息的情况下
E 本人或者第三方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其他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
F 妨碍本集团正常业务实施的情况下
G 违反其他法令的情况下
H 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无法回避开示义务的情况下
(2)订正・追加・删除
A 保有的个人信息无法确认是否是本人的情况下
B 由代理人申请,但无法确认代理权的情况下
C 书面申请有不完备的情况下
D 没有保有提出申请的对象其个人信息的情况下
E 提出的理由非保有的个人信息是错误信息以外的情况
F 从取得目的看订正等非必要、错误指摘非正确的情况下
G 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无法回避开示义务的情况下
(3)使用停止・删除
A 保有的个人信息无法确认是否是本人的情况下
B 由代理人申请,但无法确认代理权的情况下
C 书面申请有不完备的情况下
D 没有保有提出申请的对象其个人信息的情况下
E 使用停止的理由非以下理由之外的情况
・取得目的以外使用的情况
・非正当取得情况下
・违反第三方提供限制的情况
F 不承认使用停止等申请理由与事实相符的情况
G 按照相关法令,保有个人信息附带义务的情况下
H 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无法回避使用停止义务的情况下”